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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是以企业名称还是以项目名称呢?

一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编制主体是企业法人单位还是具体项目?

根据《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(试行)》(环发[2015]4号)第八条的规定:

“企业是制定环境应急预案的责任主体,根据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需要,开展环境应急预案制定工作,对环境应急预案内容的真实性和可操作性负责。”

因此,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编制主体是企业法人单位,而不是具体的项目。

二、在哪些情况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应以项目名称编制?

知识库中没有明确提到“以项目名称编制应急预案”的具体情形。但根据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》(环发[2010]113号)第九条的

规定:“工程建设、影视拍摄和文化体育等群体性活动有可能造成突发环境事件的,主办单位应当在活动开始前编制临时环境应急预案。”由此可以推断,在以下特殊情况下,可能需要以项目或活动的名义编制应急预案:

1、工程建设类项目:如大型基础设施建设、化工项目建设等;

2、影视拍摄活动

3、文化体育等型群众性活动

这些活动具有临时性、集中性和潜在环境风险的特点,因此主办单位应根据活动本身制定临时环境应急预案。

三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编制主体是企业还是项目?依据哪些法规确定?

根据《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(试行)》(环发[2015]4号)第八条:

“企业是制定环境应急预案的责任主体,根据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需要,开展环境应急预案制定工作,对环境应急预案内容的真实性和可操作性负责。”

同时,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》(环发[2010]113号)第七条也规定:

“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,生产、贮存、经营、使用、运输危险物品的企业事业单位,产生、收集、贮存、运输、利用、处置危险废物的企业事业单位,以及其他

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企业事业单位,应当编制环境应急预案。”

结论:

1.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编制主体是企业法人单位

,不是具体项目;

2.临时性项目或活动

(如工程建设、影视拍摄、大型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)可能需要编制临时环境应急预案;

3.法规依据:

  • 《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(试行)》(环发[2015]4号)第八条;

  • 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》(环发[2010]113号)第七条、第九条。

引用原文如下:

  • 根据《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(试行)》第八条:

企业是制定环境应急预案的责任主体根据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需要,开展环境应急预案制定工作,对环境应急预案内容的真实性和可操作性负责。”

  • 根据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》第九条:

工程建设、影视拍摄和文化体育等群体性活动有可能造成突发环境事件的,主办单位应当在活动开始前编制临时环境应急预案。

  • 根据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》第七条:

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生产、贮存、经营、使用、运输危险物品的企业事业单位,产生、收集、贮存、运输、利用、处置危险废物的企业

事业单位,以及其他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企业事业单位,应当编制环境应急预案。”


文章来源:云环保 公众号